證據有分為,人證、物證與書證,其種類又可以細分為,供述證據,與非供訴證據,也分為直接證據、間接證據、輔佐證據。以下是其定義與解釋:
一.
1.人證:以人的親身見聞或自身知識為證據,著重在人的本身,包括告訴人、告發人、被告、鑑定人、其他親身見聞之第三人陳述均屬人證範圍。
2.物證:以物之存在或狀態來證明犯罪事實,例如:凶器;贓物等。
3.書證:以文書的意義作為證據之方法,例如:診斷證明書、筆錄、鑑定報告書。
二.
1.供述證據:基於人的知識經驗,而以表示人思想意思為內容之證據稱之為供述證據。供述證據德以口頭或書面為之。
2.非供訴證據:非以表示人之意思或思想為內容之證據。
三.
1.直接證據:可以直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,例如:殺人案件中,凶器上有兇手的指紋,該凶器就可認定為殺人案件中的直接證據。
2.間接證據:雖然不能直接證明犯罪事實,但從間接證據所呈現的事實,可以直接推論犯罪事實為真。
3.輔佐證據:基本上並不能證明犯罪事實,但是輔佐證據的提出,可以加強法院對於其他證據證明力的心證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