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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21-02-05 16:21:10)
證據保全的手法
證據保全的目的主要在於避免將來訴訟無從或難以舉證之困難,是以事先進行保全動作。其中「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」,指的就是證據若未立即進行調查,將有毀滅、喪失或不堪利用等物理上困難之虞,亦包括若待訴訟上應調查之時期始為調查,經費會顯著增加之情形。而在決定是否為證據保全時,法院應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,亦須就證據保全之利益人與相對人之負擔進行利益衡量。
 
然而並非人證、鑑定、書證、勘驗以及當事人訊問等所有的證據方法均可以進行證據保全,而是僅限於鑑定、書證以及勘驗三種,因此當證據保全程序的對象涉及「數位證據」時,其運用範圍與解釋方法,則又回歸到數位證據於鑑定、書證以及勘驗的範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