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列情形會被吊銷駕照:
(一)汽車駕駛人(包括各型車輛)於駕照吊扣期間駕車者(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;第四項;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)。
(二)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,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(第二十七條第二項)。
(三)汽車駕駛人違反汽車裝載之規定,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者(第二十九條第四項;第三十條第三項)。
(四)汽車違規超載,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者(第二十九條之二第四項)。
(五)汽車駕駛人不遵道路管制,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者(第三十三條第二項)。
(六)酒醉、吸毒駕車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或拒絕酒測、毒品反應之檢測者(第三十五條)。
(七)營業小客車駕駛人,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,經依規定處罰仍不辦理者(第三十七條第五項)。
(八)汽車駕駛人危險駕駛或製造噪音因而肇事者(第四十三條第一、二項)。
(九)汽車駕駛人平交道違規,因而肇事者(第五十四條)。
(十)汽車駕駛人駕車犯罪者(第六十一條第一項)。
(十一)汽車駕駛人肇事逃逸者(第六十二條第一項)。
(十二)罰鍰不繳,易處吊扣駕照,不依期限繳送者(第六十五條第一條第三款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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