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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20-06-09 00:46:59)
文具行出售之本票,有效嗎?
文具行出售之玩具本票,或自己印製之本票,如果依法記載完全,仍生本票之效力。 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:「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,由發票人簽名:
 
一、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。
二、一定之金額。
三、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。
四、無條件擔任支付。
五、發票地。
六、發票年、月、日。
七、付款地。
八、到期日。
未載到期日者,視為見票即付。 未載受款人者,以執票人為受款人。 未載發票地者,以發票人之營業所、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。 未載付款地者,以發票地為付款地。 見票即付,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,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。」 
  
其中,除到期日、受款人、發票地、付款地之記載非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,其餘事項若有一項未記載,本票即會歸於無效。  
 
因本票係由發票人負擔給付票款責任,不似支票係委託金融業者付款,由金融業者提供支票存款戶空白支票使用,故本票形式只要記載上揭事項後,由發票人簽名即可,縱係文具行出售之玩具本票,或自己印製之本票,倘依法記載完全,仍生本票之效力。日常生活中,若對於本票是否具備應行記載事項,致對本票效力存有爭議時,則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,以便定紛止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