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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20-06-09 00:45:56)
何謂侵占罪?
所謂侵占罪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罪(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參照)。所以侵占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二:
 
(一)侵占: 
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(以所有人自居)的行為。
 
(二)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: 
例如:業務員為公司收取的貨款。此外,若甲明知乙所寄藏之物係贓物,而受寄藏匿,旋將該物據為己有,實務上認為甲除犯寄藏贓物罪外,應另構成侵占罪。因為侵占罪之客體,以屬於犯人占有他人之所有物已足,並不以物之給付者、在民法上得請求其返還為必要(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一三號解釋)。